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继教〔2023〕112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3年12月29日
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退学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成人教育”,含成人业余(函授)和自学考试)学生退学退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特指通过成人高考并缴费注册取得学校成人业余(函授)学籍的学生,以及通过自学考试取得考籍的在籍考生。未取得学籍、考籍的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人业余(函授)超出规定学制(2.5年)或最长修业年限(5年)以上学生不适用本办法。超出最长修业年限的,继续教育学院有权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 为保证退学退费工作的严肃性,凡按流程办理完毕退学退费手续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学。
第二章 退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超过1个月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面授旷课时间连续超过一个学期的;
(六)未经请假批准,擅自不参加一学年全部课程考试或一学年全部课程没有取得考试资格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条 凡因第五条(一)至(六)项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校外教学点、助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60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学校批准,作退学处理,并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向学生本人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学退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退学理由等,在本人签名上摁手印;
(二)各教学点、助学单位在收到学生的退学申请表后,认真核实学生信息,在“教学点/助学单位意见栏”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在收到学生的退学申请后,电话或当面核实学生信息,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在退学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四)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签,学历教育科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自考系统提交学籍注销或完成退学标注,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将学生退学信息反馈相应教学点或助学单位。
第三章 退费
第八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成人业余(函授)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学费。
第九条 自考新生在省教育考试院未成功注册考籍申请退学的,所缴纳的助学费全额退还;一旦考籍注册成功,即开始产生考试服务相关费用,不论考生是否参加了该学年内助学及考试,是否产生课程成绩,均在扣除上缴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费用(每生每年120元命题协调和考试服务费)后,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助学费。
第十条 自考学生在第一、二学年内申请校内转专业或考籍转出的,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完全缴纳第一、二学年助学费用,在扣除上缴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费用后,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助学费后,转入新专业学习或办理考籍转出手续。考生在第二学年结束后申请校内转专业或考籍转出的,助学费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学生超出规定学制,或超出最长修业年限作退学处理,或在上学期间因个人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的,学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退费流程:
(一)申请退费学生应在退学退费申请表上详实填写个人银行卡信息,由教学点、助学单位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考试情况,计退剩余学费或助学费,并与学生协商一致;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核实学生学籍、考籍及学习时间,对退费金额做出复核,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继续教育学院完成学生退学手续后,将退学退费申请表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退费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学生退费的银行转账业务。
第十三条 学生退费时,继续教育学院需与相关教学点、助学单位做好按比例分摊退费的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费、助学费退费业务,其它按省、校规定收取的教材费、考试费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要求的,按新政策新要求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学退费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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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次 |
| 年级 |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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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 地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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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原因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教学点/助学单位意见 | 退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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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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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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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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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考籍核实情况 | 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意见 |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
核实人: 年 月 日 |
院长: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年 月 日 |
计划财务处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处长: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必须由学生本人据实填写,签名按手印。银行卡号与缴费卡号一致,编号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统一填写。2.退学退费按《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